<%@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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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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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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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回顶部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中国房协。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C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房协是全国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房协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回顶部
第六条 中国房协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对地方房地产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回顶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地方房协)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中国房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中国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回顶部
第十四条 中国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房地产领域有影响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凡本人自愿,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聘为中国房协的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房协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选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回顶部
第三十二条 中国房协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回顶部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回顶部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回顶部
第四十六条 中国房协会徽为草绿色正六边形,内镶正金三角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4年9月2日中国房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8年11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稿,同年12月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了修改,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1999年10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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